金华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战略,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购房优惠事项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申报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并工作满三年,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购房优惠:
1.两院院士或相当层级的国际顶尖人才,可直接奖励领军人才房或限价销售房;若选择自助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不超过购房总价60%,最高300万元的购房优惠。
2.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相应层级的专家,可以市场价5折购买领军人才房或限价销售房;若选择自助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不超过购房总价50%,最高200万元的购房优惠。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钱江学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等相应层级的专家,可以市场价6折购买领军人才房或限价销售房;若选择自助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不超过购房总价40%,最高150万元的购房优惠。
(二)购房优惠事项原则上一年集中办理2次,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为申报截止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1。
(三)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可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博士、硕士,及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补助事项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半年以上(含),于2016年12月30日(含)后政策有效期内,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购房补助:
1.首次市外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2.2016年12月30日(含)起首次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50%享受。
(二)购房补助事项原则上一年集中办理3次,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为申报截止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2。
(三)购房补助与市区高端人才限价销售房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三、博士、硕士,及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事项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开始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于2016年12月30日(含)后政策有效期内,租房居住且家庭未购房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租房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
1.首次市外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最高1000元、800元的租房补助。
2.2016年12月30日(含)起首次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给予每月最高600元的租房补助。
3.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按标准较高的一方执行。
(二)租房补助事项原则上一年集中办理4次,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3。
(三)租房补助与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四)享受租房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并正在租房居住,离职或不再租房时需及时办理中断。人力社保、国土部门应以季度为单位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复核,对不再满足申领条件的,及时终止发放。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人力社保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人才类别、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政策性补助情况;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资金;建设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等情况;国土部门主要审核首套房情况。
(二)已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规定享受人才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商品住房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规定,指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屋设计用途为住房的商品房。本细则所指的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四)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购租房补助停止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本细则相互补助标准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应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本细则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承担。
(六)本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高层次领军人才购房优惠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金华市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资格申请表》,明确申请优惠内容,提供人才奖励证书、与用人单位合同、近三年企业发放工薪个人所得税证明、个人业绩贡献等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提交至企业注册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
2.区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初审,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土局、建设局出具审核意见,形成资金计划报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
4.审批流程完成后,申请购买领军人才房或限价销售房的,由城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依据审定结果为申请人办理购房手续;申请自助购房优惠款项的,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将市补贴资金划拨至区财政局,申请人至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部门办理购房优惠款项的领取手续。
5.由国土部门负责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附件2:
博士、硕士、新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
购房补助事项办理流程
1.在线初审:申请人通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hlss.gov.cn)“人才住房保障”端口,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后(JPG、PDF),按企业注册地进行系统提交:
(1)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3)申请人与金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备案号);
(5)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人事档案如已转至市区两级人才市场,且档案中学籍、工作等材料齐全的,可无需提供(2)、(3)项资料。
2.现场提交:在线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在线打印《金华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申请表》,签字承诺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后,与系统要求的其他材料交至企业注册地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专窗。
3.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初审、纸质材料复核,以季度为单位汇总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直申请人的在线初审、纸质材料复核。
4.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土局、建设局出具复审意见,复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形成资金计划报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5.审核过程、结果可通过系统终端查询,以正式公布文件为准。
6.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经费,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发放经费。属于区级单位的,区财政按照审定结果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
7.由国土部门负责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8.补助发放:购房补助款直接发放至本人帐户。
附件3:
博士、硕士、新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
租房补助事项办理流程
1.在线初审:申请人通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hlss.gov.cn)“人才住房保障”端口,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后(JPG、PDF),按企业注册地进行系统提交:
(1)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3)申请人与金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4)住房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5)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人事档案如已转至市区两级人才市场,且档案中学籍、工作等材料齐全的,可无需提供(2)、(3)项资料。
2.现场提交:在线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在线打印《金华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助申请表》,签字承诺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后,与系统要求的其他材料交至工作单位企业注册地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专窗(专窗清单附后)。
3.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初审、纸质材料复核,以季度为单位汇总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直申请人的在线初审、纸质材料复核。
4.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国土局、建设局出具复审意见,复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形成资金计划报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5.审核过程、结果可通过系统终端查询,以正式公布文件为准。
6.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经费,属于区级单位的,区财政按照审定结果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
7.补助发放:租房补助按季度发放。申请人需以季度为单位于申报系统进行信息确认或变更,以确保租房补助及时发放。
附:
市、区级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
1 |
金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
金华市丹溪路1195号 |
82467523 82467524 82469660 |
2 |
婺城区人力社保局 |
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政府大楼530办公室 |
82368075 |
3 |
金东区人力社保局 |
金华市光南路836号金东区政府大楼407办公室 |
82181336 |
4 |
市经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
金华市双溪西路620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606办公室 |
89150358 |
5 |
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
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天山路1号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82911909 |
6 |
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组织宣传人事局 |
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北山路2359号 |
82590813 |